医疗行为注意义务的边界认定: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的动态平衡

栏目:律所视点 发布时间:2025-03-13 作者: 陈晓云
诊疗行为在依据诊疗规范的前提下,与医生的经验、注意程度息息相关,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合理注意义务的把握,我们认为医生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需以法律法规、诊疗规范为基准,结合医疗机构等级、患者个体情况及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判断, 是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的动态平衡。

根据WHO 2023年的数据,全球每年新增医疗纠纷案件超过250万例,我国达到每年约2至5万件,其中大约68%涉及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争议,大约30%会引发纠纷,5%至10%会转化为诉讼案件。这些数字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医疗行为本身的不可控风险,也有技术进步带来的诊疗模式变革的新影响,更是医学伦理与法律价值在新时代面临的根本性挑战。



我们都知道,诊疗行为在依据诊疗规范的前提下,与医生的经验、注意程度也是息息相关的,那么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就有一个合理注意义务的把握,我们认为医生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需以法律法规、诊疗规范为基准,结合医疗机构等级、患者个体情况及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判断, 是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的动态平衡。
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218条确立了医疗行为注意义务的基本规定,即"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",这需要通过多层次规范体系和具象化的制度设计来实现。我们认为医生法定注意义务的构成是三元结构,包括技术性义务、伦理性义务和预见性义务,医生须在遵守诊疗规范的前提下,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符的诊疗义务、充分说明告知的义务、及时转诊或会诊等义务,并妥善实施安全保障措施。实践中,医生是否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,是否构成医疗过错还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。 


具体到司法实践中,我们认为可以通过"技术可行性轴+资源可及性轴+风险可接受度轴"三维评估模型来具体确定注意义务的边界。


01
技术标准


《民法典》第1221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需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。我们认为在确定注意义务时可以采用"客观理性人+专业能力"复合判断的标准,医生的注意义务应符合所在领域的专业标准,即同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通常应具备的专业能力为标准,若医生的行为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,通常视为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,而未执行基础诊疗规范即可能突破注意义务边界。


除了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定,还有一些法律做了特殊的规定,比如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52条要求医疗机构实行预检分诊、转诊制度,未履行此类义务可能构成对公共卫生安全的注意义务违反。比如在遇到复杂病例时,未及时转诊或申请上级会诊即构成注意义务的违反。在《临床诊疗指南》和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中,具体规定了各项注意义务,普通医师的注意义务会根据医院和医师的等级而有所不同,在医疗资源有限地区,医生的注意义务可能适当放宽,但仍需符合最低诊疗标准,而对三甲医院,则要求更高的专业水平。比如要求在三级医院,医生须掌握189项核心技术标准,这要求医生在诊疗行为中通常以同行在类似情况下的做法为参考,而由于资深专家较普通医师对具体病情的预判能力在概率上大概高3至5倍,这种专业判断差异在法律上一般予以合理承认,比如罕见病诊疗容错机制,即针对资深专家对罕见病的预见义务做出了不同的要求。


我们来举例说明一下,上海某三甲医院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案中,法院首次引入"专家共识度70%"作为新技术免责标准,判决指出:"当某项医疗技术获得全国性专业组织70%以上专家认可时,医务人员可适度降低注意义务强度"。这些实践中的情况也说明注意义务也是在医疗技术的发展中变化的。


我们国家为了明确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,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保障患者就医,保证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采取了很多技术和制度上的措施,建立"基层首诊-双向转诊-急慢分治"的三级责任分担机制,使得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延误的责任比例从2019年的61%降至2023年的38%,通过完善远程会诊的技术,建立了高标准的远程医疗响应时效。


02
患者个体情况


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(如年龄、健康状况、病史等)提供个性化的诊疗,结合具体场景判断,诊疗活动中避免过度医疗,同时考虑我国各地医疗水平和患者的认知差异,如拒绝尸检或提前出院,对治疗的配合依从度,忽视这些因素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为医患冲突埋下隐患。


03
知情同意及伦理 
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19条及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32条、43条的规定,医生需对病情、医疗风险、替代方案等充分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。针对一些新技术,在2023年国家卫健委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,创新诊断技术的风险告知义务可适当放宽。


因此医院需建立知情同意体系来保证患方的权利,医生需根据《医师法》第23条的规定,履行告知义务,我们认为具体包括 ① 风险告知,须使用患者能理解的语言;② 替代方案说明,需要至少提供三种备选方案;③ 出示最新临床研究证据,相关医学文献披露;④ 自主决策支持,就是要给予患者及家属充分决策时间。以此确保患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决定,未履行此义务可能构成医疗过错。


我国已经建立了知情同意的成熟流程,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,比如日本医院推行的双向承诺书制度“患者在就诊时需签署理解医疗风险的声明,医护人员则承诺尽到专业注意义务”,但在实践中这仍是产生纠纷比较高的一个环节,由于患者认知的不同还存在一些沟通上的偏差,我们可以结合新的发展,不断完善知情同意体系。


知情同意在兼顾患者自主权与医学专业判断的同时,还需保障医学伦理规范审查,目前在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、《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》、《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》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。


我们举两个案例来说明,在有关肿瘤靶向药的一个诉讼中,法院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3条医疗特殊告知条款突破传统告知形式,认定医生须对药物基因检测的远期遗传风险(如BRCA基因突变导致的卵巢癌风险)进行充分告知。


另外,告知义务不仅限于书面告知,还包括对诊疗环境及流程的合理提示,包括安全保障措施。例如2013年杭州法院的一个案件中,法院认定医生未引导患者离开CT机房导致其滞留,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,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。


04
紧急情况 


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,医生的注意义务可能受到客观条件制约,但仍需尽力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。在紧急情况下,医生的注意义务可能有所降低,但仍需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患者安全。


比如武汉同济医院ECMO抢救案确立"黄金四小时"特殊时效规则:在患者意识丧失且家属无法及时到场的情况下,医疗机构可基于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56条实施紧急医疗措施,但须在4小时内完成必要程序。


05
持续学习与更新


随着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广,数据合规,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也凸显出来。各级医生需要持续学习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,未能及时更新知识可能影响其注意义务的履行。


新出现的AI辅助诊断暴露出新的法律真空,也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,现行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未规定人机交互的决策权重比例,近些年发生的AI医疗机器人临床应用的风险纠纷也在增加,那么在出现问题时如何确定责任,比如算法黑箱责任的承担,当AI决策系统无法解释判断依据时,应由开发者还是使用者承担责任,也为我们提出了新的法律挑战。


综上,医生合理注意义务的边界取决于专业标准、医疗技术发展水平、患者个体情况、医疗机构等级、知情同意、紧急情况、资源限制、法律伦理要求以及持续学习等多方面因素。医生须以法律法规、诊疗规范为基准,需在这些范围内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,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。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在判断医生合理注意义务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:是否遵守诊疗规范、是否在执业范围内行医,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、是否妥善保存病历、是否进行必要告知、在出现问题时是否采取必要措施,是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、患者的举证责任和自身行为,以及专业鉴定的作用。

在医疗技术迭代呈指数级增长的今天,我们既要坚守"有时去治愈,常常去帮助,总是去安慰"的医学誓言,也要建立适应技术变革的法治框架。建议医疗机构进行制度创新,在守护生命尊严的前提下,保证注意义务的边界,为人类的健康福祉开辟新的通道。
ALLIANCE J&S LAW FIRM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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